最近在工作上遇到一個問題,「公司能不能隨意開除員工」,原本我很直覺的認為應該不行吧!但結果讓我很意外。

      對於國營事業體系的員工大致可分為兩類,從業人員(屬正式人員,含職員與工員)與約聘僱人員。

     國營事業的從業人員屬於正式人員,是採非定期契約,因為國營事業仍屬國家體系事業,所以有所謂的考績制度,除非是年度考績考「丁等」,否則不會被「開除」,難怪國營事業被人形容是「鐵飯碗」。

      另外,國營事業的約聘僱人員屬於非正式人員,是採定期契約,因為是一年一聘/僱的制度,所以很有機會在下一年度公司不予續聘/僱,這並不違反勞基法。而且在合約中,增設條文如2支申誡記一小過,兩小過記一大過,兩大過則立刻解聘/僱,或者採用記點方式,滿5次記點或10次記點予以解聘/僱,均不違反勞基法規範。

      「你明天不用來了!」到底違不違法?

      在民營企業機構不論是定期契約員工或是不定期契約員工,按照勞基法第12條,雇主可隨時終止勞動契約,這並不違反勞基法規範。但雇主必須按勞基法第11條進行資遣,也就是依勞工的年資,計算資遣費,並告知何時終止勞動契約。且不論年資多寡,仍須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在10天前進行資遣通報。如:短期約聘/僱員工,因年資未滿一年,所以雇主須在10天前先通知,並給予資遣費。如果當天請他離開,並告知明天不用來了,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,那10天的預告期工資仍然必須要付。另外,員工做到10天後離職,雇主還必須給予資遣費及計算到該日的工資外,預告期間勞工每週可請兩天有薪的謀職假。

      「資遣」與「解雇」有何不同?

      「資遣」在勞動基準法上叫做「雇主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」(第11條 ),必須發給被資遣勞工資遣費,而且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,還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,另外,每星期可以請二日的有薪謀職假,也可以依法申請失業給付。 

勞基法第11條.jpg
      「解雇」叫做「雇主無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」(第12條 ),如果雇主依法解僱勞工(例如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者),則勞工均無上述被資遣擁有的權益。例如:對雇主或同事施以暴行(含辱罵)、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、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六日等等。也就是一般我們說的「開除」。

勞基法第14條第1項.jpg

      以前工作只知道傻傻的做事,也不清楚一些條款規則,能存活到現在,真的挺不容易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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